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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山名左渠管理所刘某某、身后手枷锁架身难肖某某、有余夏某,莫伸AG超玩会一个是回首所长,一个是身后手枷锁架身难支部委员会书记,一个是有余副所长,他们手中掌握着管理所财权、莫伸工程招投标权,回首以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工程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。身后手枷锁架身难他们中饱私囊,有余非法敛财,莫伸最终都为自己的回首贪婪付出了代价——日前,名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,身后手枷锁架身难刘、有余肖、莫伸AG超玩会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。
非法敛财
贪污公款又受贿
法院审理查明,2009年下半年,名山区名左渠管理所实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陆坪、新庙供水站管道续建工程,该工程分为土建和管材采购、安装两部分,其中管材采购、安装项目由卢某某以成都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名义中标。同年12月23日,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,合同金额为98万多元。
卢某某供应了部分管材后,肖某某让卢某某停止供货,名左渠管理所仍按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的金额结算,让卢某某将尚未供完的管材折算成现金返还给该管理所,用于年底给职工发放福利等。后来,卢某某自制了六张虚假的“管业销售清单”连同完税发票,一并交给了肖某某等人。夏某按照肖某某的指示,安排该项目所涉的陆坪、新庙供水站站长在虚假的销售单上签字,伪造了该项目付款所需的所有单据,并经肖、刘签字认可。名山区水务局根据名左渠管理所提供的虚假单据,向供货公司付清了全部货款。
2010年1月底的一天,卢某某与刘、肖、夏三人在名山蒙阳镇一家茶楼上,对实际供货情况进行了结算。经双方结算,连同管材安装费一并应返还给名左渠管理所33万余元。卢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33万元现金,按照肖某某的要求交给夏某。次日上午,夏某在其办公室内向肖某某、刘某某请示如何处理33万元,三人经商议,于当天下午在夏某家的底楼门面里将33万元私分,每人分得11万元。
名山区法院同时查明,肖某某、刘某某还收取其他工程承建人员给的“帮助”和“关照”费。
法院判决
三人分别领徒刑
名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肖某某、刘某某、夏某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共同侵吞公款33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,且属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、刘某某、夏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肖某某、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共同索取他人现金2万元,分别收受他人现金1.5万元,并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、刘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
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,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前,如实交代自己贪污、受贿的犯罪事实,应当认定为自首,并检举、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,已查证明属实,是立功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、受贿的犯罪事实,可以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被告人夏某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肖某某、刘某某、夏某在调查阶段退还了全部赃款。
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,根据被告人肖、刘、夏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、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相关规定,名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被告人肖某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。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。被告人夏某犯贪污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。贪污、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上缴国库。
本报记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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